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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港航协会(英文译名:Hunan Shipping and ports authority Association,简称HSP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港航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水运业者)自愿组成,是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管。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水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我省水运事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沟通、建立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三)研究我省的水运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参加区域性港航法规的研究、修改工作;
(四)研究我省内河航运及水路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接受政府委托提出航运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五)组织调研我省内河及进、出湘水运市场大宗和主要物资(旅客)流量、流向、分析、预测,货源、客源发展变化及趋势,及时组织收集、传播、发布相关运输信息,为水运业者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对湖南的多式联运,水运的客货运输航线、运力安排、运价水平、港口区域一体化、集运输一体及港口物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组织湖南水运业者间的业务、技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讲座、讲习班、研讨会等,开展教育培训、船舶互助保险、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八)主办《湖南港航》杂志,搭建全省港航系统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传播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港航人思想文化交流,接受和组织行业发展有关课题的研究;
(九)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有关业务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