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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长江海事处危防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两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发证的“两员”,以及其他单位发证但在长江海事局辖区(宜宾至安徽段,下同从业的“两员”的管理。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负责辖区“两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并具体负责辖区“两员”从业资格考核的组织、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下称《从业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1的核发工作

辖区各分支海事下称“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两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实施诚信管理。

“两员”的聘用单位所在地(下称“从业地”)分支局负责“两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船舶装卸港所在地(下称“作业地”)分支局及海事处负责“两员”的从业行为管理。

两员”聘用单位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分支局辖区的,以常驻办公地为从业地。


第二章 证书核发

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货物的申报、报告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但仅能办理纸质申报,不得使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第六条 长江海事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统一安排组织从业资格考核,并于考试前发布相关通知,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首次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两员”,应当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向长江海事局申请“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申请时需交以下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有相关记录的无需提交);

其聘用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连续三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正常辨色能力的证明(申请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许可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连续2年未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或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由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其《从业资格证书》停止使用,“两员”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从业管理

 “两员”的聘用单位在初聘和解聘“两员”时应及时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报送聘用和解聘信息报送聘用信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从业区域等,“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有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交);

(二)从业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载明合同期限和从业类别);

(三)从业人员与上一家聘用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首次从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涉及多个分支局辖区的,其聘用单位应当分别向每个分支局进行企业信息报送。

第十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货物的申报、报告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前,需由其聘用单位将《企业信息表》(附件2)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材料报作业地各分支局。

十一两员”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所聘用的“两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十二 “两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聘用的“两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并对“两员”的从业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十三两员”应当向其聘用单位如实提供其个人资料、从业经历、从业资格等信息,并在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与聘用单位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督促聘用单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十四 “两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从业资格证书》和“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的账号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十五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应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办理申报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妥善保管每一次的申报材料备查

发现承运人或托运人提供的材料与现实情况不一致或存在明显问题时,应要求对方及时更正。

十六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在装箱现场严格履责,确保包件完好、积载合理、标识张贴规范,并将每次危险货物装箱情况拍摄存档

发现有非法夹带、谎报漏报等线索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查验时,应积极配合。


 记分管理

第十七条各分支局及海事处对“两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从每年110000起至当年12312400止,每个周期结束时记分清零。

记分的具体裁量标准由长江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 “两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将自动暂停其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

(一)达到或超过10分的,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2个月;

(二)达到或超过15分的,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6个月;

(三)达到或超过20分的,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12个月。

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期间跨记分周期时,应连续计算。

第十非长江海事局发证的“两员”被“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自动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后,由发证海事机构为其恢复资格。

第二十条长江海事局发证的“两员”被“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自动暂停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后,由从业地分支局组织其参加学习,并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两员”资格恢复申请表》(附件3),向长江海事局申请恢复其网上办理业务的资格

(一)暂停资格的时间为2个月的,由从业地分支局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学习和不低于30道题的考核;

(二)暂停资格的时间为6个月的,由从业地分支局组织其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学习和不低于60道题的考核;

(三)暂停资格的时间为12个月的,由从业地分支局组织其参加不少于96学时的学习,并通知其重新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从业资格考核。

两员”学习和考核的相关资料和题库由长江海事局统一编制。

二十一 拟对“两员”进行记分的分支局应采取书面或者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告知,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一)记分的理由和记分的分值;

(二)暂停使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业务的期限和解除限制的方法(适用时);

(三)向长江海事局申请复核的方法(对记分仍有异议时)。

在进行上述告知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辩理由合理的,应予以采纳。

二十二 拟对“两员”进行记分的分支局发现“两员”已经处于暂停网上办理业务资格的状态时,应暂缓录入,待其恢复从业资格后再录入。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引用的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危险货物”是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2:企业信息表

附件3:“两员”资格恢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