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海船舶[2009]230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通畅,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内贸运输的包装农药;须外贸出口的海运农药(含国内运输段)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执行,不适用《通知》;须外贸进口的海运农药,如满足《通知》具体要求,国内运输段适用《通知》。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对海运包装类农药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不需办理申报;
(二)对列入《通知》附件《农药限量一览表》内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参照外贸限量危险货物进行申报。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农药包装通则》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三、在现场检查中,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海运包装类农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部海事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