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实
海通航[2012]230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保持对非法违法砂石运输管理的高压态势,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减少砂石运输船事故发生,保障砂石运输船人命财产安全,现就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部海事局的有关通知要求,不断完善并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涉水工程和砂石运输船安全监管,全面规范涉水工程建设和砂石运输秩序,有效降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并落实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涉水工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船员和从业人员的航海技能和素质,不断提高砂石运输安全技术状况,全面规范砂石船舶运输行为,坚决遏制砂石运输船事故发生,确保砂石运输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必须坚持属地为主、疏堵结合、源头控制和网格化管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砂石运输船管理职责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发挥地方政府综合管理和主导作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全面负责”的管理格局。
(二)坚持疏堵结合原则。
正确引导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正确引导砂石船舶运输船舶安全运输。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涉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海事局要积极协调区域内有关海事局、船检机构研究制定在一定过渡时期内对不完全满足要求的船舶临时性检验简化要求,限定船舶在满足一定安全条件下在规定水域内从事砂石运输,从而有效缓解目前砂石料供需矛盾;过渡期结束后,应终止实行临时性简化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砂石运输船舶在沿海水域从事运输,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条件故意违法违规从事石料运输作业以及为非法石料运输作业行为提供保护等行为。
(三)坚持源头管理原则。
做好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砂石运输船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海事管理机构主动服务、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海事管理机构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所有对通航安全有重大的影响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在项目立项阶段要向业主建设单位明确相关工程船舶、砂石运输船的安全条件,牢牢抓住源头这个关键环节,调用一切可用资源,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实现对经营单位、采砂作业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船舶和从业人员的有效管控,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违法砂石运输行为。
(四)坚持网格化管理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砂石运输船安全监管网络,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船艇(车)及责任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
四、主要机制
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通知要求,逐步实现砂石运输长效管理总体目标,逐步实现砂石运输船科学监管。
(一)建立健全排查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根据辖区监管力量实际,科学分配各基层执法单位责任网格,保证辖区内砂石运输船活动水域都有相应网格对应,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落实砂石运输船舶管理责任到艇、到岗、到人,做到覆盖砂石装卸码头、涉水工程作业现场和砂石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消除监管盲区。
2.建立健全专项巡查执法机制。
制定砂石运输船专项巡查执法计划,将采砂点、卸砂点、砂石运输路线和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现场作为重点检查范围,明确巡查次数、巡查范围,对巡查结果做好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巡查执法、海上巡航和AIS、VTS、CCTV对船舶的动态监控作用,及时发现、处理砂石运输作业非法行为,重点对擅自改装从事运(采)海砂的船舶、“三无”船舶、超载船舶和不适航船舶要依法严厉处罚或予以暂扣。
3.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督促辖区涉水工程建设、施工、业主、经营管理单位和砂石运输船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施工单位和砂石装卸点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做好证据采集、收集、保存和处置工作,超出海事职责的或需要地方政府协调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海洋、交通港航、公安、渔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砂石运输船舶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对整改不配合、不积极、不彻底的要采取停产、停业、停工、停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建设行为。
(二)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监管合力。
1.建立健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托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与公安、边防、安监、海洋、渔业、港航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2.建立健全定期不定期联合执法行动机制。
建立海事部门协调、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不定期联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和建设单位,震慑非法砂石运输行为,从源头和现场两个方面严防砂石运输船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相邻海事部门的联动机制。
建立完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相邻海事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发挥区域联动的优势与作用,深入落实协查工作,加强逃逸船舶的追查处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使海事执法有效覆盖采砂、运砂、卸砂全过程,保持对砂石运输船监管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1.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
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到砂石运输船管理的始终,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深化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砂石运输船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编发宣传资料、上门走访、现场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向地方政府、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砂石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宣传砂石运输船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砂石经营人与为其服务的砂石运输船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安全协议。加大对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的宣传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建立健全安全准入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砂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涉水工程,不予签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对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实行有效安全管理的,一律收回《许可证》。加强与船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砂石需求地水深自然环境难以满足合格运输船进入的区域,进一步明确船舶的航区、配员等方面的标准,提高采运砂船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
3.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对拒不服从或刻意逃避海事安全管理、无法达到安全准入条件、非法违法施工的砂石运输船要对相关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砂石运输经营人进行通报。对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发生砂石运输船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强制清除出施工市场。对发生砂石船事故的网格区域,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及监管网格责任人。对辖区砂石运运输船管理难点、
4.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及监管责任约谈制度。
针对涉水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及砂石运输船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海事部门上级对下级、职能部门对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约谈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拒不服从或刻意逃避海事安全管理、无法达到安全准入条件、非法违法施工的砂石运输船所属的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砂石运输经营人进行约谈,强化各建设施工单位和砂石经营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降低砂石运输船事故风险。上级海事部门应对下级海事部门进行预防性或问责性约谈,督导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砂石运输经营人的管理,研究解决存在的违法行为问题。
5.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应积极沟通协调,有效实施砂石运输船舶准入制、监督管理协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做好始发港和目的港以及中间环节的联合监管。海事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砂石运输船经营人之间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施工单位和砂石运输船经营人与租用砂石运输船之间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以及砂石运输船舶来港、离港及在港动态等有关情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要发挥社会监督优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水工程违法事件和安全隐患。对于积极举报盗采砂石、非法卸砂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在经核实确认后,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全社会参与砂石运输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全面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推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1.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对砂石运输船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落实目标,以目标落实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2.建立健全长效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长效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砂石运输船管理组织机构、主管部门,层层分解管理责任,明确责任落实部门,拓展、深化砂石运输船管理的环节和内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的制度规定,保证长效机制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自查、互查和暗访,对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肇事人员责任;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和人员,要严厉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发生海事监管责任事故的,要按照网格化管理划分情况,严格事故发生地网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船舶起运点、卸砂点和航经水域网格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和部署,按照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细化责任、分解任务,把工作落实到及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要加强督导,深入一线,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内要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外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三)畅通渠道,及时报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砂石运输船监管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各直属海事局要结合通航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年度按时向部海事局局通航处报告本季、年度砂石运输船安全监管情况。
(四)强化评估,完善提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贯彻落实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砂石运输船长效管理机制及措施,并将长效管理机制及措施具体落实到砂石运输船常态化管理工作中。
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