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航协会官网欢迎您!

邮箱

hunanganghang@163.com

联系电话

(0731) 848-838-95

扫码了解更多内容

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锚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通航[2010]6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航运经济的不断发展,港口码头建设速度相应加快,船舶对锚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锚地不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为保障船舶安全锚泊,规范锚地设置及船舶锚泊秩序,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业务部分)》(海人教〔2001〕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锚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锚地的选划工作
设置锚地是保证港口安全生产和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条件;锚地的设置是否适宜,以及是否满足港口生产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需要,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
锚地的选划应尽可能满足港口生产和船舶避风、候潮、应急的需要,并确保水域内没有影响锚泊船舶安全的障碍物。锚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港内锚地的设置还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港外锚地还应征求渔业部门、海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锚地的面积设定要参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或《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关于锚地设置的要求及相关规定,但对大型船舶、危险品船舶以及专门用于避风的锚地面积设定要增大富余量;对具有避风功能的非专用避风锚地面积的设置也要增大富余量。锚地区域、用途和范围调整变动的须重新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海事部门批准后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港口经营单位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申请划定锚地,也可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需要主动划定。主动划定的锚地必须用于公共交通服务,在海事航测部门扫测后由相关海事局对外公布。针对部分港口锚地紧张的状况,各相关海事局应尽快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选择合适的锚地水域,积极划定新的锚地,以满足船舶安全锚泊的需求。如果锚地不能满足要求,要适当控制船舶进出港的数量。
二、加强对锚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局要切实做好对锚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好锚泊船舶秩序。一是充分利用VTS、AIS等监控手段对锚泊船舶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船舶走锚等险情,避免碰撞事故发生。二是加大对锚地水域的巡航力度,及时制止处理违法违章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的排放行为。三是及时收集锚泊船舶违反规定的各项证据,认真检查,积极处理,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四是加强锚地船舶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锚泊船舶动向和意图,保证船舶有序进出锚地。五是要及时发现非法锚泊船舶,禁止船舶在非锚地锚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锚地外抛锚时,应经过海事部门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
三、进一步做好锚泊船舶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局要充分利用海岸电台、VTS、AIS、手机短信平台等设施、设备,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安全信息,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锚泊船舶特别是长期停航锚泊船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船舶加强锚泊期间的安全值班,合理部署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认真做好锚地的清查工作
各局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锚地的梳理工作,进一步核定锚地位置,对因未扫测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进行扫测,对发现障碍物的要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并限期清除,确保船舶安全锚泊。对经常发生事故,或明显存在通航安全隐患,或港口间锚地设置存在冲突的,应重新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如安全隐患无法得到解决,应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锚地都必须经海事部门对外公布;港外锚地必须报部海事局审批。如发现有锚地未经海事部门审批对外公布的,应限期补办各种手续。
请各局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将辖区内港外锚地的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汇总后报送部海事局通航处(同时电子版发送部局内网马中和邮箱)。各局辖区内港内锚地的情况也应按照附表要求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情况由各局自行掌握。
联系人:马中和联系电话:010-65292252
附件:港外锚地统计表(略)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