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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旅游 安全管

海通航[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水上旅游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上旅游产业持续升温,且从事水上旅游的船舶数量大幅增加,导致水上旅游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的安全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水上旅游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吸取近几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多起旅游船舶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水上旅游交通安全。
二、加强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辖区涉水旅游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建立档案。对未经批准且正在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并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取缔。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水上旅游管理单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或船公司、旅游船舶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水上旅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并与项目经营单位和人员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水上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二)旅游项目经营单位和船公司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制定救助应急反应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旅游船舶必须在规定的航线或航行区域内航行,严格遵守有关航行规定,主动宽让其他航行船舶,严禁超载、跨航区航行;遇有大风、大浪、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旅游船舶应立即停航;严禁船舶驾驶员酒后驾驶和超定额载客航行。
(四)旅游船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AIS等导助航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水上旅游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
水上旅游活动应明确划定范围,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旅游活动,水上旅游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
(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应重点论证旅游船舶来往乘客上(下)站点、水上观光区、游览区等方面的安全性,重点评估旅游景点间的航线和航行区域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确提出安全管理措施。
(二)水上旅游活动对船舶航行安全与通航环境造成影响的,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并发布航行通告。
(三)旅游活动水域与通航水域有交叉的,旅游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活动水域与通航水域有效隔离。必要时,可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四)旅游活动水域与通航水域无交叉的,设置标识后,方可开展水上旅游活动。
四、健全制度,切实加强旅游水域的日常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水上旅游种类、区域、旅客运量、运营特点、高峰时段等实际状况,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如赴现场检查的频度规定、不同水文气象条件下的禁航和限航规定、特殊时段的监管规定等。
在日常监管中,应重点检查水上旅游管理单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或船公司、旅游船和从业人员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类水上旅游活动是否在限定的水域内开展,是否设置安全隔离标志;船舶是否超载;船舶是否适航、证书是否齐全、船员是否适任;还要抽查船员对航线水域的熟悉情况,是否了解枯水期、汛期航线水域情况的变化等。
五、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水上旅游管理单位、项目经营单位或船公司应根据旅游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航行水域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搜救力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搜救准备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值班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定应急联络人,及时有效处置水上旅游险情与事故,积极开展搜救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