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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的通知

港监字[1995]230号    1995年8月3日
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航监督:
    为加强船舶海事签证管理,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我局制定了《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l、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船舶海事签证章格式
        3、《船舶海事签证办法》宣传材料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签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申办的海事签证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第四条  签证机关在受理船方申办海事签证时.可对下列海事文书予以签证:
(一)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二)海事报告;
(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诲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二)“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其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四)“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第七条  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损害等情况。
 第八条  申报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九条  签证机关在收到船舶的签证申报后,应进行核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可责令其改正,或拒绝签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
 第十条  签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当事船舶申报文书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签证机关对当事船舶的申报文书,除拒签的以外,应给予加盖“准予备查”章、“海事签证”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的签证,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内容的批注。
第十二条  批注的文字应使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译文。
第十三条  各签证机关必须建立海事签证登记簿,以记载签证文书的主要内容、签证序号和签证日期,并留一签证文书副本存档。
第十四条  海事签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海事签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签证机关据实向当事船舶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港务监督海事签证章格式
l、海事签证章格式    
海事签证章为圆形,直径40MM,使用红色印油,内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非对外开放港口使用“××港(航)务监督”)、“海事签证章”。如必要对海事签证章可进行编号。
2、准予备查章格式
准予备查章为长方形.70×20MM,使用蓝色印油,内文上方为“准予备查”,中间为“RECORO  APPROVED  FOR VERIFICATION”。下方为签证编号和日期。
3、骑缝章
骑缝章为长方形,40×15MM,使用蓝色印油,内文为“××港(航)监督骑缝章”。
4、正、副本章
正、副本章为横向,30×20MM,使用蓝色印油,开放港口可加注英文。
5、证章图例(见下页)
 
 
 
附件3: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宣传材料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于1995年8月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使广大港监人员及申办海事签证的船舶和有关部门对《办法》有一个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特编写本宣传材料。    
一、制定及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海事签证历来都是港务(航)监督的一项重要业务。多年来,由于没有一个规范性的,特别是能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海事签证法规,各港务(航)监督在办理签证时主要是沿用过去的习惯,即主要是参照对外轮签证的作法,但在具体作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水上运输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加强海事签证工作的管理,使海事签证工作朝着正规化、程序化方向发展,制定一个海事签证的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必要。
《办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使港监人员在审核办理海事签证时有法可依。就船舶而言,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1962年6月9日,交通部根据当时来往我国港口外国籍船舶的实际情况,曾发文《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签证指示》(以下简称《指示》)。由于该《指示》只是对外籍船舶海事签证的,而后在1971年的交通部《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中,曾有条款加以规定。但是,随着我国水上运输事业不断蓬勃发展,来往我国港口和国内船舶数量增多,海事签证也存在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人们法规观念不断加强,要求港监给予海事签证已成为当事船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对于现今海事签证方面出现的许多问题和新情况,《指示》已不适应对外籍船舶的海事签证工作,也无法适应对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工作。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同时,自1990年着手起草了《办法》的初稿,经反复讨论修改,于1993年9月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向各港务(航)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海事法院、各大航运部门、保险公司、航海院校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整理,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1995年8月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最终送审稿,1995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批准颁布施行。
三、《办法》的结构与内容
(一)《办法》的结构
《办法》不是一个繁杂的法律文件,故只列条而不列章。《办法》条文根据海事签证的特点与目的,按不同的内容并列出十六条。有的条内还列款,其中第九条列二款,第四条、第七条列三款,第五条列四款,第六条列六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办法》的目的(第一条)。
2、《办法》适应范围和主管机关(第二、三条)。
3、《办法》有关用语含义(第五条)。
4、申报签证规定:
(1)、申报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第六条)。
(2)、申报文书内容《第七条)。
(3)、申报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第八条)。
5、办理签证规定:
(1)、要求申请船舶改正和拒绝签证(第九条)。
(2)、签证机关行使调查和签证(第十、十一、十二条)。
6、签证机关保管签证档案要求(第十三条)。
7、签证收费(第十四条)。
8、《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第十五、十六条)。
9、海事签证章、准予备查章、骑缝章、正付本章内容及格式。
 四、各港务监督和有关方面在学习及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对不尽完善的地方,可提出意见,以便将在适当时候加以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