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
海安全〔2007〕652号
为规范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工作,保证油漆样品证据真实、合法,我局制定了《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日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确保油漆样品证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标记、监管和储运。
第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取样
第四条 取样机构接到船舶碰撞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对船舶碰撞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采集油漆样品。
第五条 取样前应备齐下列物品:取样包、样品袋、一字螺丝刀、针织手套、镊子、样品标签、封口条、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表格等。
第六条 如条件许可,应先对难船进行取样,然后再对肇事嫌疑船取样。
第七条 应仔细甄别船舶碰撞位置的外来油漆。先采集外来油漆样品,再采集本船油漆样品。
第八条 根据取样部位的不同,外来油漆可以分为一个到几个样品。每个样品的量不限多少,都应取样。
第九条 外来油漆如果与本船油漆粘在一起,应将本船油漆和外来油漆一同取下,作为外来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外来油漆和本船油漆的颜色。同时在提取外来油漆的旁边,提取本船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与之相对应的外来油漆样品号码和名称。
第十条 采集粘附在木质船壳的外来油漆时,尽量连同部分木质船壳一同取样。
第十一条 船壳划痕所经过的每个油漆区域,均应采集船舶油漆样品。每个区域的取样点应选择在船壳划痕的旁边。每个取样点应平行采集2个样品。每块漆片样品应尽量包含整个油漆层,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应保证多块样品可以包含整个油漆层。每个样品的量应含有二片以上面积在1平方厘米以上的漆片。
第十二条 取样过程中,要防止样品被污染,应尽快将所取样品置入样品袋内。
第十三条 取样过程中应有被取样人陪同,并完成必须的取样手续;如现场没有被取样人,取样时,应保证有两名取样人共同完成取样工作,并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 每起船舶碰撞事故调查都应尽量采集油漆样品备检。
第三章 样品标记
第十五条 采集油漆样品后,应立即填写《样品标签和封口条》(附表一)、《油漆样品取样记录》(附表二)。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分别粘贴在样品袋的正面和样品袋口处。
第十六条 《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应注明样品号、取样时间、日期、样品名称以及取样位置,并由两名取样人签名。被取样人在现场的,也应签名。
第十七条 《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应填写取样机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样品号、样品名称、油漆取样示意图(标明油漆取样点、船舶油漆颜色和外来油漆颜色)以及取样日期,并由两名取样人签名。被取样人在现场的,也应签名。
第四章 样品监管
第十八条 取样后应将样品集中,并由样品责任人进行监管。样品责任人应填写《监管记录》(附表三),详细记录样品接收和转交情况。
第十九条 《监管记录》应写明取样机构名称、地址、样品责任人、样品号及样品描述和样品接收时间、转交人、转交日期、接收人等。
第二十条 样品责任人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如果不能立即送往实验室,应将样品封存在阴凉、遮光和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样品送往实验室时,取样机构应提交《化验鉴定委托函》(附表四)、《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等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接收人在收到样品及有关记录后,要逐个检查每个样品的标签、封口、《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核对无误后,在《监管记录》接收人一栏中签名并将样品储存,有关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样品至少应保存至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外来油漆,是指船舶因碰撞而粘附对方船舶的油漆。
(二)取样机构,是指依法进行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三)取样点,是指取样人设定的能代表油漆物化特性的取样位置。
(四)样品标签,是指采用永久性墨水书写、记录样品相关事项、贴在样品袋上以利于对样品进行区分的标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