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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处置模式

来源: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处置模式是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等水污染物采取“船上全储存、到港全交付”的处置模式。


“零排放”处置模式的优势

从防污染效果上来看,因为没有任何的污染物入江,对水体达到了最大的保护效果,所以水污染物“零排放”处置模式可以说是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最有效的方式。船舶“零排放”可以大大降低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此外,“零排放”处置模式在操作程序上也更加简单,降低了船员的工作量。对于实施水污染物“零排放”的船舶,海事部门原则上不再检查污水处理装置配备及运行情况、不再检查污水抽样检测报告、不再对污水进行取样送检,只对船舶水污染物的去向以及交付单证和交付记录进行检查。

如何实施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

  一、宣传引导
      根据《长江海事局引导实施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指导意见》和《芜湖海事局关于发布引导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主要宣传引导对象是芜湖海事局辖区到港或芜湖海事局登记的具备条件且自愿实施“零排放”的运输船舶和辖区的渡船、港内作业船、趸船等长期在港船舶。相关船舶可咨询到港地或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二、现场检查
      经过宣传引导后,对于资源实施水污染物“零排放”的船舶,海事执法人员随即对船舶开展现场检查,一方面检查船舶是否具备“零排放”条件,另一方面检查是否有需要铅封的管路。
      三、现场铅封
      采取水污染物“零排放”处置模式的船舶,应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管路及应急旁通管路进行拆除、盲断或使用具有唯一号码(铅封号)的铅封对管路上的排放阀门进行封闭。
      四、提交材料
      对自愿实施“零排放”的运输船舶,对相关管路进行拆除、盲断或铅封后,船上负责人需及时向海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承诺书》;2、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3、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方案;4、涉及污染物交付的相关记录文书及交付单证复印件;5、船舶防污染相关保障措施。
     目前,芜湖海事局正积极引导辖区所有的渡船、港内作业船和趸船等长期在港船舶实施水污染物“零排放”。下一步,芜湖海事局一方面将继续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宣传引导,逐步向运输船舶推广水污染物“零排放”处置模式;另一方面,将继续推动港口码头和第三方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确保港口具备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的接收条件。更好助力美丽长江建设,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