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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油化品船卸完油类货物后,在未经过洗舱、驱气的条件下,货油舱内会产生一定的油气聚积,少量油气会挥发与外界氧气混合,一旦甲板出现违规作业产生明火、火花或者静电等火源,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文结合一起油船船员甲板违规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案例,警示油船甲板作业注意事项。
一、案例介绍
1. 事故概况
2022年9月1日0746时许,“天*”轮空载由河北黄骅驶往日照岚山途中,货油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船舶货油舱及部分设备损毁,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 爆炸物分析
“天*”轮通常载运重油、燃料油、沥青等货物,2022年8月26日2216航次载运沥青溶液,化学品物质安全说明书显示为高度易燃液体,其蒸汽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明火可起火爆炸,因第2217航次计划装载相同货物,故黄骅港卸货后未洗舱,空载由黄骅港开往日照港。现场勘察发现,“天*”轮货油舱装卸油管路的管路口距离舱底集油井高度约20厘米,卸完货后各货油舱底部仍留存一定数量的沥青溶液,虽被大量消防海水稀释仍散发明显油气味道。由此推断残存的沥青溶液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源即发生爆炸。
3. 爆炸点分析
“天*”轮未配备视频监控,事故发生时只有水手长在事故位置且当场死亡,无其他直接目击证人。通过现场勘验发现,“天*”轮主甲板自1号货油舱到3号货油舱露天甲板撕裂并向上拱起,长度约为50米,货油舱内部严重损毁,过火痕迹明显,左、右2号货油舱纵向间隔舱壁大面积向左凹陷变形,各货油舱横向间隔舱壁以右2号货油舱为中心向外,毁坏程度逐渐减轻,根据以上情况判断爆炸点为右2号货油舱。
4. 事故主要经过
2022年8月31日1436时许,“天*”轮空载自黄骅港驶往岚山港。
9月1日0746时至0747时,驾驶台值班人员首先看到右舷1-2号货油舱附近有圆筒状火柱,随后听到右舷1-2号货油舱附近爆炸声,然后看到左舷1-2号货油舱有火光,接着发现货油舱冒出浓烟。
0810时许,船长基于船舶倾斜、爆炸情况,宣布弃船。随后开始清点人数,共有16名船员,未找到水手长。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基于对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推测“天*”轮起火爆炸的原因为:水手长独自违规使用打磨机修理舱盖,产生的火源引燃右2货油舱内残留沥青溶液挥发产生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右2货油舱爆炸起火继而引发其他货油舱的连环爆炸起火。
2.间接原因
1.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船长、大副未按体系规定对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执行审批流程,其他关键岗位船员对船上可能产生明火的打磨机等作业工具管理混乱,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被有效落实,未对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船舶设备维护保养混乱。船舶坞修期间,有多项报修项目(含右2货油舱取样口盖)实际未完成维修验收。
3.船员培训方面存在漏洞。公司在对船舶日常管理和检查监控过程中,没有发现船长和船员在明火作业相关的安全意识、设备管理、作业流程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未根据船舶所载危险货物性质对船员开展有效的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船员防范火灾风险的安全意识淡漠。
三、海事调查官建议
1.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执行严格的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要申请并征得船长的同意,在机舱以外非安全区域作业前,应经公司批准,港内明火作业还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作业前要严格执行风险评估,严密组织,并制定防范措施、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作业前应按规定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清除作业点甲板(或设备)四周及背面临舱以及至少1米范围类的易燃易爆物品。
4.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工具,包括隔热服、防护眼镜是否完好,电焊机、电线是否漏电,氧气钢瓶、乙炔钢瓶有没有气体泄漏现象,同时准备妥灭火器材和医疗救助器材。
5.船舶平时应加强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消防演习应按《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JT (558-2004)》的要求进行。如遇险情事故,船舶应立即开展自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6.作业前应落实审批、确认作业场所条件、准备设施设备和报备(港内)等程序;作业中应进行监护,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