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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谨慎航行保安全 严守法规忌侥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国沿海商业运输船舶数量大,航线错综复杂,运输船舶与沿海渔业船舶经常形成碰撞危险,乃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当事船舶值班人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当事船舶事故后逃逸,值班船员甚至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船舶在沿海航行值班应特别谨慎。

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20年11月27日0754时,甲板货船JZ船从深圳盐田港出发驶往珠海高栏港的过程中,与锚泊的延绳钓渔船YJ船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JZ船离开现场。事故造成YJ船断裂沉没,5人落水,其中3人被救起,2人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20年4月10日1609时,自卸砂船YD船从广州新港东江口砂场开往深圳航行途中,与锚泊的涉渔“三无”船发生碰撞,造成涉渔“三无”船翻扣沉没,船上3人落水,其中2获救,1人失踪,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三

2021年1月3日0505时许,巴拿马籍散货船DL 轮自东莞空载驶往印尼三马林达港途中,在南海海域与正在拖网航行的GQ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船上8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6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均造成了严重后果,关键因素却因值班人员一时疏忽:

驾驶台值班船员疏忽瞭望,未能发现对方船舶,从而没有采用避让措施。

由于渔船处于锚泊或拖网作业状态,上述商船均为让路船,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使当事船员面临更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依据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违反航行法规、规则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造成海上交通事故属于加重情节)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将面临失业甚至失去人身自由,如何才能避免发生事故保障船舶一路航安呢?发生事故后如何避免承担更多责任呢?

一、加强管理,优化队伍。船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督促船员严格执行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船长发现值班人员存在不符合行为的,及时提醒纠正,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值班驾驶习惯。

二、重视教育,加强学习。船公司及船长了解掌握值班驾驶员及瞭望辅助人员对《避碰规则》及《值班规则》和公司文件的学习情况,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知识盲区进行教育并督促学习,及时完善船员必备技能。

三、遵守规定,谨慎值班。船长为驾驶台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驾驶台值班人员严格按照规则要求保持正规瞭望,在渔区等特殊区域航行时应特别谨慎。在值班过程中,充分考虑本船的盲区情况和设备局限性,通过增加瞭望人员或在驾驶台的不同角度进行视觉瞭望,消除盲区的影响,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进行充分的估计。

四、积极施救,严禁逃逸。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查看,认真检查本船的状态和他船受损和人员伤亡情况,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施救,并向搜救中心和海事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不擅自离开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