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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案例回放:船载货物移位 船舶自沉
2012年2月某日上午,X轮在码头装载货物完毕,从广东茂名开航。当日晚,该轮航行至金门以东附近水域,此时,海面风浪增大,船舶纵摇较为剧烈,右艏上浪。次日2时55分,该轮通过VHF16(甚高频)向泉州话台发出紧急呼叫,但由于信号微弱,话台值班人员未能听清呼叫内容,遂告知其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求助热线。随后,位于X轮附近的N轮转报了呼叫内容:X轮所载货物移位,处于危险中,请求派拖轮协助。3时零4分,X轮AIS信号消失。
事后,据X轮水手回忆:事发时他在睡觉,突然听到船内广播及警铃响起,便立即赶往驾驶台,抵达驾驶台后,发现已有多名船员在此。此时,船舶右倾约10度,且倾斜角逐渐增大,风浪作用下,船舶开始剧烈摇摆,船长判断形势后,指挥船员穿好救生衣,并立刻带领船员往主甲板移动。此刻,主甲板右舷已没入水中,船员不得不跳海逃生。
此次事故造成船上11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9人死亡,1人失踪。
原因分析:疏于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未把好货物装船关
海事调查发现,此次事故由多方面原因造成。其中,船方、托运人、港方未把好货物装船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恶劣的天气海况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据了解,X轮本航次载运货物为高岭土,此类货物含水率若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极易在航行中呈流态化,形成自由液面,造成货物移位,导致船舶横倾。本次案件中,事故船舶在港装货前,船方在托运人未提交完整的陶土货物检测报告、不能确认货物适运的情况下,即同意货物装船;托运人未委托理货机构对货物进行取样、制样、送检,未取得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等检测报告,其提供的含水率为3.6%的检查报告为无效文件;货物生产厂家取样送检的样品,与装船运输的货物含水率相差甚大,且样品与装船货物外观、硬度有明显区别;港方在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检测报告不齐全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对把关,即安排装船作业。以上各方均未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据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航运公司疏于管理,该轮本航次存在配员严重不足的现象:高级船员中,除船长持有适任证书外,其他均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X轮在航行操纵、货物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存在安全管理隐患,以致险情发生后,未能及时释放救生艇,组织有序的弃船逃生,酿成10人死亡或失踪重大事故。加之事发时该水域气象恶劣,导致船舶摇摆、振动加剧,使船员对船舶横倾判断失误。
调查官点评:强化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监管
针对此次安全事故,中国海事局高级海事调查官、国际海事调查论坛助理主席吴延国进行了点评:
本事故致因涉及航运公司、船员和气象海况等多重因素,再次凸显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风险高,以及加强对其安全操作、过程监控和管理的重要性。就海事风险过程控制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理,吸取教训。
首先,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的航运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应联合货源、货物托运人和船舶等相关方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操作手册》,严格掌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含水量标准,加强航行过程货物安全检查与稳性控制。
其次,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责任相关方,尤其是船方(大副、船长)船舶驾驶专业技能不足,以致险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恰当应急措施。因此,航运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以及对危险因素的防控能力,确保安全监管责任到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在船人员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船员必须熟练掌握船上应急操作,以备险情发生时有序组织开展自救。
最后,主管机关应加大对实际股东非法经营、船舶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船舶安全诚信管理,严控违法营运行为,强化安全隐患源头治理。